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无锡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已于2007年7月30日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毛小平
二○○七年八月八日
无锡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
第三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实施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并根据城市发展和建设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实施办法及考核标准。
建设、市政公用、规划、园林、交通、水利、公安、工商、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的市容环卫责任监管人(以下简称监管人),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本辖区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明确其所属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