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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厦门市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厦门市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7〕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厦门市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一月三十日

厦门市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强化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在免除农村学校义务教育学杂费的基础上,对在城镇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从2007年春季开始免除全部学杂费。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内容

  (一)除了去年已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要求免除学杂费的学校外,其他在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学生无论户籍关系自2007年春季开始全部免除学杂费。

  (二)免除城镇学校义务教育学杂费后,课本费、簿籍费等及其他代办性质的费用仍按现行规定缴纳,属城市低保对象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仍按我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基本学习费用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免除课本费、簿籍费和住宿费,以保证每个适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影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

  二、保障措施

  (一)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受影响。免除城镇学校义务教育学杂费后,各区政府要对相关学校由此减收的资金从预算上给予安排,并按义务教育法的要求确保教育投入的法定增长。市财政将对各区减收的部分经核实后按50%比例给予补助。

  (二)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免除城镇学校义务教育学杂费后,各相关学校要加强管理,继续实行并完善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代办费的标准,违反规定者要追究责任人的党纪和政纪责任,以确保我市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的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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