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牧民独生子女、双女意外伤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家庭,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凭《残疾证》,根据伤残等级每户给予一次性1000元-4000元的扶助金,达到奖励扶助年龄后直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三)农牧民双女户家庭中夫妻一方自愿采取绝育措施后,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扶助金,达到奖励扶助年龄后直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四)农牧民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夫妻一方自愿采取绝育措施后,夫妻一方因意外伤残或患有特殊重大疾病,不能从事正常劳动,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根据伤残等级给予一次性1000元-4000元扶助金,达到奖励扶助年龄后直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五)农牧民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夫妻一方自愿采取绝育措施后,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从最后死亡一方当年起,按每户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可纳入农村五保。独生子女、双女伤残死亡扶助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第五条 各地要采取个人自愿和政府鼓励引导相结合,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绝育户父母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对采取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开展手术保险。
第六条 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子女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纳的参合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 男方到独女户和双女户家庭中结婚落户的,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
第八条 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整村推进到户项目的扶持、社会救助等方面优先给予照顾。
第九条 在组织劳务输出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牧区独生子女领证户、两女结扎户和城镇独生子女领证户贫困家庭优先提供劳务信息、优先安排培训和输出,并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条 优先向计划生育户提供科技致富信息、优良品种、优良畜种、饲养技术和提供防疫服务。在调用种苗、退耕还林、承包果园、林场时,优先安排计划生育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