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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省教育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经委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十条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经委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十条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州(市)科技局、教育局、经委: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配套政策措施的函》,以及《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十条“鼓励外来投资企业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交流与合作,发展科技型企业或者建立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经委认真研究,提出了《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省经委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十条相关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省科技厅 省教育厅 省经委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十条相关政策措施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 南 省 教 育 厅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省科技厅 省教育厅 省经委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十条相关政策措施

  一、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外来投资的企业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07年第53号令)的规定,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后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外来投资的企业按照《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申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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