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工作责任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保证资源整合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分工如下: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状况、开发现状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整合后矿山依法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2、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
3、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4、安监部门、负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整合后的矿山,其生产系统有较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开采设计,并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5、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关闭后矿山的巡查,并对无证采矿的行为予以查处。
6、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
7、电力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山生产用电,拆除供电设施,并负责整合后保留矿山的供电工作。
8、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激励政策
1、区、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在职权范围内制订优惠政策,注重运用经济手段以及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2、本着充分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对新增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需向下延伸的开采资源按协议出让方式配置给整合后的开发主体。
3、对整合后重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办理有关证照时,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要简化程序,优先审批。
4、矿山重组后,保持原税费收益分配比例不变,维护地方经济稳定发展。
(五)切实加强管理
1、整合后采矿权审批工作严格按法定权限进行。
2、整合前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重新进行储量核实,补交采矿权价款;已经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部分,不再重复缴纳。
3、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收回纳入整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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