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推进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7〕1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制定的《推进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推进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意见
(国土房产局 经发局 公安局 监察局
工商局 环保局 安监局 执法局)
为解决我市非煤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切实加强矿山环境和安全生产管理,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福建省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方案》和《福建省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意见》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矿业开发的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安全效益、社会效益协调统一。
(二)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联合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资产、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
(三)提高矿业经济运行质量,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缓解资源环境压力、增强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证,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据矿产资源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矿区的资源条件,按照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资源储量相匹配的要求,科学编制资源整合方案,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
(二)集约开发、规模办矿。一个矿床(井田)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主体,坚决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小矿数量,提升办矿规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对于生产小矿相对集中的矿区,通过联合联并等方式进行整合,淘汰生产规模低于省定标准的小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