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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意见的通知

  六、不断完善司法所的各项保障机制。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要求,根据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实际需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司法所的经费保障标准,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专项业务经费和司法所、纠纷解决服务中心的办公经费、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七、充分发挥司法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司法所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立足职能,主动服务于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认真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运用纠纷解决服务中心的平台,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积极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认真贯彻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要求,扎实抓好“法律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机关”活动,全面推进基层普法工作的落实。认真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努力提高矫正质量,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和改进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理,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就业指导和培训,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认真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为基层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使基层困难群众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积极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服务,努力当好基层政府的法律参谋和助手。

  八、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把司法所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到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把司法所建设、管理和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完善司法所建设工作责任制,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司法所建设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和规范化建设的检查验收,区司法局和镇(街)负责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区和镇(街)党委政府要在人、财、物等方面加大投入,确保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各项硬件指标落实到位。建立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基层建设工作联系点制度,加强指导,严格督办,推进工作。注意总结司法所建设的经验,发挥典型经验的示范引导作用,推进司法所建设不断上台阶、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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