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常考评根据我市实施“畅通工程”工作推进的实际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和专项考评。年终评价在这一轮创建活动迎检前进行,并作为我市初评的主要依据。
四、 实施步骤
(一) 准备阶段。
1.由市畅通办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请市政府,转发实施并于2007年6月10日上报“省实施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市、区二级实施“畅通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调整工作,充实市区二级“畅通办”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健全工作机制,保证“畅通办”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其协调功能,确保实施“畅通工程”各项工作的扎实推进和落实。
3.2007年6月30日前,调整充实市实施“畅通工程”专家组,并制订厦门市实施“畅通工程”考评制度。各区、各部门也要充分利用本地资源,聘请专家进行指导,推动“畅通工程”的深入开展。市畅通办将不定期组织专家组分期分批到各区进行调研,为各区自评初评和全市初评及日常指导工作做好准备。
4.各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订出本区、本部门的具体贯彻意见,并于在2007年7月15日前报“市实施‘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联系人:苏文伟,联系电话:13859918400,email:sww@xmcg.cn)
(二)实施阶段。从2007年6月10日至2008年7月10日,各区、各部门按照工作方案和任务分解,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全面扎实推进实施“畅通工程”各项工作,按要求完成今、明两年的各项创建任务,确保我市保持一等模范管理水平。
(三)评价阶段。我市按照公安部、建设部要求实施“畅通工程”工作从今年起每两年评价一次的要求。各区要在2008年6月10日前按照2007年版《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对今、明两年实施“畅通工程”工作进行自评,对在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市“畅通办”将在各区自评基础上,于2008年7月10日前组织专家对各区实施“畅通工程”工作开展初评,并形成初评结果,上报“省实施‘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阶段。“畅通工程”评价工作结束后,市“畅通办”将根据初评、复评的结果对各区实施“畅通工程”工作予以排名并公布。对组织工作不力、道路交通秩序混乱、工作大幅度滑坡的行政区,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