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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6.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7.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8.桥、涵、铁、隧施工的地质超前预报、洞内通风、钻爆设计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围岩变形监控量测及初期支护、二次砌衬、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实设计方案和有关标准规定情况;预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实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和演练情况。

  9.施工现场检查及隐患排查情况。

  (六)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

  1.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能力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情况,对超员、超量、超产、超时“四超”行为的控制情况。

  2.企业基础管理和基层现场管理工作达标情况;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检查表法》的检查合格情况。

  3.对2006年以“四超”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中指出的不合项整改落实情况。

  4.按照《工业炸药生产线电子监控系统设置安全技术条件(试行)》的要求,工业炸药生产线仪表装置自动监控和安全连锁、人机视频控制和电子监控系统落实情况。

  5.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要求,清理危险品存放情况,不同品种不应同库存放的必须分开储存、完善监管及巡回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6.企业外部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情况;企业工房、库房定员定量标识及控制落实情况;生产线电气设备接地和工房防雷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

  7.主要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带病运行情况;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可靠、有效。

  (七)电力企业

  1.发电企业

  (1)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等情况。

  (2)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补强加固和缺陷处理情况。

  (3)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监控系统、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4)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安全出口、厂内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况。

  (5)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实情况。

  2.电网企业

  (1)电网一次、二.次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2)防火、防雷电设施的配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3)对重要用户供电管理情况。

  (4)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实情况,电网运行方式的复核审查情况。

  附件3
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
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7〕54号)要求,参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道路运输、水上运输、铁路、民航、机场、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现就道路运输、水上运输、铁路、民航、机场、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于6月底前下达到每个相关企业和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业和单位在自查自改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全体员工的作用,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于7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安全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各类企业和单位自查自改共同的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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