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关于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
2、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3、
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
关于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各区、各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检查督查和自查工作,指导、督促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7〕54号)要求,现就各区、各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检查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方面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提升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省、市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结合自身的特点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认真依据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指导意见开展了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进行了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是否制订了整改方案,落实了整改资金和期限,明确了责任人,制订并落实了监控及应急预案。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上报或群众举报的涉及政府监管的隐患,各级人民政府是否明确了责任部门,并检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三、已发生事故的处理情况。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了调查处理,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是否落到了实处,是否深刻吸取了教训,认真进行了整改。
四、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情况。检查各级、各部门是否根据省、市政府办公厅通知及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掌握了本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并制定落实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五、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的情况。检查各级各部门是否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了在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通用航空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以下简称打非)的政策法规;是否明确了排查责任,建立和完善了打非联合执法机制,并开展了切实有效的工作。
六、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落实情况。按照国务院116次常务会确定的12项治本之策,检查各级各部门是否认真执行了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经济、科技和行政等政策措施,是否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了相关地方法规、经济政策等措施。
七、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检查各级各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在辖区内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
八、认真组织检查督查工作。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企业技术管理人员的作用,组织他们参加检查督查,督促和指导企业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政府办公厅通知的要求,在7月底前完成督促检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于8月8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