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厦府办〔2007〕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火炬、象屿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今年以来,我市安全生产继续保持总体稳定好转态势,1至5月,全市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031起、死亡107人、受伤810人、直接经济损失892万元,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1.78%、下降11.57%、上升12.50%和55.63%。但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隐患依然存在,一些重大危险源尚未得到有效监控,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7〕5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总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市性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非煤矿山、石油、化工、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三、职责分工

  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市政府制定总体行动方案和指导意见(见附件)。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负责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督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剧毒物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三)市交通委负责指导、督促民航、机场和油料企业、道路、铁路、内河企业、客货运输站(场)、城市公交、公路建设及养护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五)市经发局负责指导、督促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电力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六)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七)市贸发局负责指导、督促商贸、民爆器材储存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八)市农业局负责指导、督促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九)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督促水库、水电企业、河道采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渔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一)厦门海事局负责指导、督促海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二)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幼儿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指导、督促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四)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指导、督促消防、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根据本通知精神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认真部署、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各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于6月20前,制定下发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