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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期工作标准的通知


  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于成交日上个双月3日与7月3日前按本标准第四至八条完成每批次拟出让项目前期工作并向市国土房产局提交关于土地出让方案的意见,同时抄送市土总。

  市土总于成交日上个双月3日与7月3日前完成每批次拟出让项目前期工作调查,于成交日上个双月8日与7月8日前完成前期工作调查报告并制作土地出让方案报初审会审查。

  第五条 拟出让项目必须完成农转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涉及农转用的项目,必须具备农转用批准文件、用地批文等证明文件;涉及征地的项目,必须具备征地协议书、土地交接书等证明文件;涉及拆迁的项目,必须具备完成拆迁安置、移交手续等证明文件。

  第六条 拟出让项目土地的初始、变更、抵押、注销登记和查封等土地权利状态项目前期责任单位应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查询,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应予以协助。

  拟出让项目土地为原已批国有土地的,必须收回,解除抵押等他项权利,注销原土地登记,具体由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负责落实。

  第七条 拟出让项目的场地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按照四至坐标进行放样界定出让用地范围并修建围墙。

  (二)拆除(迁移)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坟墓、杆线、广告牌、树木、排洪渠等)。

  (三)充分调查处理地下埋藏物情况(如地下管线、人防工事等),若因情况不详或不实,土地取得方在施工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后应立即报告,前期工作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处理并同时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经费纳入前期开发成本。

  (四)按以下要求进行场地处理:

  1、地块所在片区已编制修建性详规并通过规划局审定的,按该片区修建性详规中要求的场地标高平整场地;

  2、地块所在片区尚未完成修建性详规或修建性详规尚未通过规划局审定的,原则上按照边界市政道路标高平整场地;

  3、对于山地等特殊地形地块,可仅对场地进行表层清理。

  (五)对地质条件较特殊的场地进行地质初勘,对于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场地进行地质灾害评估。

  (六)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拟出让项目周边的市政、电力等配套应达到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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