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期工作标准的通知
(厦府办〔2007〕1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国有土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期工作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六月八日
厦门市国有土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期工作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行为,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和前期工作单位的职责,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厦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期工作。
第二条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土总)、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部门组成土地出让方案初审小组,市政、水务、电业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联合审查拟出让项目的前期工作以及土地出让方案。
第三条 出让市级储备用地的工作由市土总作为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具体工作;出让区级储备用地的工作由各区政府作为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并指定区属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市土总全面负责调查拟出让项目前期完成情况,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予以配合。具体工作详见本标准第四至八条。
第四条 按照“双月8日加9月8日成交土地”和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要求,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安排每批次拟出让项目,土地出让方案初审小组于成交日上个双月10日与7月10日前召开初审会,联合审查拟于双月8日与9月8日成交项目,通过初审会审查后项目提交成交日上个双月与7月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
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在初审小组召开初审会前45天根据年度出让计划提出每批次拟出让项目报市国土房产局与市规划局,市规划局于成交日上个双月7日与7月7日前确定每批次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咨询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