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业街管理规范有效,主要包括:
一是必须有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商业街的日常管理、运营、改造等相关工作;二是街容街貌整洁有序;三是店面空置率不高于5%;四是商家之间、商家与住户间、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关系和谐。
第五条 资金扶持范围。
重点支持商业街改善购物环境,提升商业街品味,扩大商业街知名度和影响力,为更多消费者特别是外来游客提供良好的购物场所,如路面改造,停车位改造、街景设施、夜景工程、广告牌制作等.。
第六条 资金扶持标准。
按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扶持1/3,但单街每年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同时要求所在区、街道按照“市、区、街道各出一点”的原则配套。市财政在区、街道配套资金落实的前提下,给予拨付扶持资金。
第七条 商业街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申报计划。由商业街所在街道办于每年7月1日前向市贸发局申报下一年度资金计划,申报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承办企业营业执照,计划申报表(详见附件1)。市财政局根据申报计划纳入年度资金预算,未申报计划的项目不享受扶持资金。
(二)资金申请。由于商业街所在街道办于每年元月31日前向所在区经贸局申请上一年度商业街扶持资金,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主要包括商业街的基本情况、改造的情况、改造后的效果、改造支出情况等内容)、相关费用的单据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待验证后退回)。
(三)项目审核。区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验收后报市贸发局,市贸发局会同市财政局等对申请项目进行复审、评估,并提出具体扶持项目及补助资金,报市政府批准。
(四)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市贸发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指标并通过体制结算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要建立专项帐户管理该资金,确保该资金专门用于所在街道办扶持商业街建设改造支出。
第八条 申请商业街扶持资金的单位,必须接受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不同,分别采取不予补助、追回已拨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