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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扶持商业街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扶持商业街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7〕1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我市商业街建设,提升我市商业街水平,聚集更多的消费人流,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厦门市扶持商业街资金管理若干意见》,为使该《若干意见》在实施中取得积极效果,现予转发。请结合各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六月一日

厦门市扶持商业街资金管理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商业发展水平,做大做强我市商业规模,加快我市商业街建设,为本地消费者和外来游客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厦门市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厦府办﹝2006﹞171号)精神,特制订本资金管理意见。

  第二条 本资金管理意见所指商业街是指符合《关于开展"市级商业(专业)街认定工作意见(试行)》(厦贸发内管[2005]402号)相关条件,具有购物、休闲、旅游、餐饮、文化、娱乐等商业基本功能的商业街。商业街分为二大类:一类是综合商业街,主要指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街、步行街;另一类是专业商业街,主要指提供专业性商业服务、特色明显的商业街,包括餐饮娱乐、建材装潢、机电机械、家具装饰、电子数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服装服饰、土特产、旅游用品等特色街。

  第三条 扶持商业街资金是指市财政用于建设和培育商业街的扶持资金。

  厦门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是商业街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商业街扶持资金的预决算审核、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下称市贸发局)是商业街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商业街的年度项目计划、指导项目的实施、项目验收、扶持资金预决算编报和受理审核工作。

  第四条 资金扶持条件。

  (一)享受扶持资金的商业街必须是经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商业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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