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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大力提升产业技术加速推进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


  (四)财政科技经费要重视对农、林、渔产业及各类社会事业研究开发活动的支持。除科技三项经费外,市、县(市)区财政每年都要在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知识三大更新工程,发展出口创汇农产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和品牌农产品。要加大农业实用技术的普及推广力度,加速摆脱农业传统生产方式,提高种、养、加工业的科技含量。用于农业的科技经费要加强对科技先导型支柱产业的扶持,重点对农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和研究开发投入加以引导和支持。

  (五)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支持力度。加强沟通联系,促进银企合作,确保“火炬”、“星火”项目贷款资金的安排;要积极开展以可依法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贷款,扩大对科技企业信贷规模,发挥好金融资产在区域特色经济发展中的扩增效应,努力提高金融资产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贡献份额。

  (六)建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制度,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高新技术投融资体系。2004年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额度,根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际运作情况使用。财政扶持资金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为载体,对技术国际先进、市场前景好、短期内能形成较大经济规模,但产业化融资较难的高科技项目,在评估的基础上,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选择投资主体,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境内外各类资本(包括民间资本)在本市建立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机构。经批准成立的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公司,可运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或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及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累计超过其对外投资总额70%以上,经有权部门审核,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鼓励企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广泛应用实用技术,提高市场竞争力
  (七)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之日起,分别在3年、2年、1年以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新增部分,由同级财政在第二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对其科技开发项目给予补贴;实施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从认定之日起2年以内,对地方财政贡献的新增部分,由同级财政在第二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对其科技开发项目给予补贴。补贴额的10%可直接奖励其主要有功人员。

  (八)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为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建立的企业,校、所股权2年内对地方财政贡献的新增部分,由财政在第二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对其科技开发项目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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