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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改进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改进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二日 汕价〔2004〕98号)


各区、县物价局,市直及各区、县有关医疗机构,汕大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改进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1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价格调整为统一实行顺加作价,即以实际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购销差率确定销售价格,我市各医疗机构招标采购的药品按顺加作价方法重新制定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详见附件1、2),并自2004年5月20日起执行。

  二、我市招标单位和全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在不突破本次下达的临时零售价格前提下,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实际零售价格,并将价格进行公示。汕大医学院各附属医院中标药品市场调节价部分的临时零售价格,参照政府定价药品规定的作价公式自主作价,报我局备案后执行。

  三、由于政府定价部分药品调低最高零售价等原因,我市第二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分中标药品原中标价高于最高零售价(详见附件3),根据有关规定,各有关医疗机构应按照不高于政府调低的零售价格执行,供应商的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四、其他事项按我局汕价〔2003〕144号、259号文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区、县物价部门要及时将价格下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1、汕头市第二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调整表(略)

  2、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联合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调整表(略)

  3、汕头市第二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分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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