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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办法》已经2002年1月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1月15日

  南通市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政策措施的透明度,依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性政策措施,是指地方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基于行政管理需要,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制发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三条 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应当遵循透明、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地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发文机关)制发或者联合制发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包括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法、规定、通知等,均应当在施行前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地方性政策措施,不得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应当通过当地党报向社会公示;有条件的,可同时通过政报、互联网等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其施行前公示由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政府部门和法律授权的组织制发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应当在公示前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九条 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文件标题、发文字号、正文、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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