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展消防中介组织
(二十)积极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大力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安全生产监督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引导社会单位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火灾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督指导,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火灾财产保险产品,促进单位和场所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十一)合理发展社会消防服务组织。要发展消防中介组织,创建消防管理人才市场,为企业自主选择消防管理人员提供人才库。要鼓励社会开办消防技术性服务机构,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消防工程检测、消防工程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评价、火灾损失核定、消防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满足社会单位消防技术需求。
八、加大消防经费投入,推进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
(二十二)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制度。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精神,结合各地实际,明确消防业务经费供给标准。支队及其直属消防大(中)队按3.5万元/人年执行;源汇区、郾城区、召陵区、高新区消防大队按3.0万元/人年执行,临颍、舞阳两县消防大队按2.5万元/人年执行。根据消防发展需求,今后消防业务经费要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市、县(区)财政对于阶段性专项消防安全工作要安排专项经费;合同制消防队员和消防文职雇员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工资标准要高于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并享受同等条件下的各项社会统筹。财政、公安部门要及时制定《漯河市消防部队业务经费保障标准》。
(二十三)努力保障消防装备和消防队(站)建设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装备、消防队(站)、消防训练基地建设经费纳入保障体系,不断加大消防基本建设投入。城市维护费中用于消防设施维护和消防装备建设的经费按照不低于6-8%的要求,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区消防队(站)建设和特种消防装备购置由市、区两级共同负担。临颍、舞阳两县消防队(站)和消防装备建设,市财政应予以适当补助。
九、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