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整治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火灾规律和消防工作特点,及时部署开展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惩治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六)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立案,提出整改措施后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将其纳入督办事项,及时通报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督促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提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10日内作出决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停产停业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消除隐患。
(七)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把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审批条件。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城市(城镇)开发建设过程中,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建设项目,须经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合格后方可动工和投入使用。对消防安全条件未通过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拟开办公共场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开业或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的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确保安全。要依法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强化生产、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各县区要加强对计划招商引资项目的消防安全可靠性论证,确保招商引资项目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
三、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八)认真做好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制定城市(城镇)消防总体规划,对消防总体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及时予以修订。2006年底以前,临颍、舞阳两县要完成县城消防规划的编制、评审和发布实施工作;舞阳县北舞渡镇,临颍县繁城镇、杜曲镇,召陵区召陵镇等中心镇要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其他建制乡镇要结合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做好消防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
(九)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把消防站建设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编制范围,建设部门要保障消防设施与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2007年,完成市区特勤消防站建设并投入执勤;2008年前,市区内再增建2个消防站。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一步完善城镇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建设。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取水设施。市区和各县城区原则上夜间不应停水,如确有困难的,要建立联动机制,确保消防用水。建设、消防、城市供水等部门每半年至少要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1次检查维护,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