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实行岸线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岸线资源分等定级研究,充分体现这一特殊国土资源的重要价值。对热点岸线的开发利用,采取市场运作办法,运用经济手段调控,优化岸线资源配置,提高开发利用效益。
五、优化整合,强化岸线使用动态管理
(十三)加强岸线使用情况的动态管理和监督。岸线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所占岸线和水域的日常监测与维护,确保工程项目和岸线泊位的正常使用。
(十四)加大整治力度,禁止乱占乱用、占而不用、多占少用。凡无需利用江海岸线的项目,一律不得占用岸线资源。经批准使用江海岸线的项目,无正当理由在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其岸线及后沿土地使用权。现有港口岸线和泊位不符合“深水深用、浅水浅用”原则或效益低下的,要通过资产重组等多种方式进行整合;对港口依赖性不强的涉岸单位,要尽快实施搬迁,腾出宝贵的岸线资源。
(十五)适应发展要求,不断优化配置。今后,凡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岸线必须无条件迁让。经批准长期使用的岸线,也应根据需要进行合理调整,调整时对原使用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六、整体联动,提高加快发展服务水平
(十六)加强岸线资源管理,各职能部门既要各司其职,超前研究,加强管理,更要协调配合,整体联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发展计划、经贸和外经贸部门要加强岸线开发、产业布局、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综合研究,拟定促进沿江开发、江海联动的有关政策措施;港务部门要依据港口总体布局和港区建设规划,研究制定泊位建设和岸线利用的技术评估规范,加快现有港口岸线的优化整合,加强岸线河势监测分析,做好港口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规划部门要注重各类岸线开发的详规编制,对批准建设的涉岸项目及时划定用地红线,做好“一书两证”核发工作;国土部门要按市场运作要求组织推进岸线资源的有偿使用,做好涉岸项目开发用地指标的平衡调节,及时办理土地报批手续;水利部门要做好水资源保护、防洪防汛、水土保持等工作;环保部门要研究各类岸线开发的环境功能,做好涉岸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依据职责超前研究,完善基础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共同推进“沿江开发、江海联动”战略的快速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