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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江海岸线管理的试行意见


  (五)在市重点调控管理的岸线及其规划控制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其项目布点和岸线使用方案,经有关部门会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未经会审和领导小组批准,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审批岸线开发项目,不得与各类投资者签订涉及岸线资源的土地使用协议。

  三、科学决策,完善开发建设规划管理
  (六)加快沿江沿海产业发展及岸线利用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分区规划的编制工作,为实施岸线资源管理、推进开发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全市沿江沿海产业发展及岸线利用规划由市发展计划、规划、港务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分区规划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县(市)、区组织编制,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规划的修订调整也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七)编制和调整规划,要有国际眼光、开放意识和现代经济开发理念,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注重近期开发与长远发展以及上下游关系的协调,要与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布局规划、水资源综合保护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岸线,要有明确的刚性控制措施;对工业、仓储等生产性岸线的具体布局,要有适度的弹性规划安排。

  (八)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外招商洽谈项目、组织实施开发建设,均应依据规划科学决策,不符合岸线使用要求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不需要使用岸线或对港口依赖性不强的项目不得贴岸布置。

  四、合理利用,严格涉岸项目审批管理
  (九)开发利用江海岸线,必须以项目建设为载体,以产业发展为核心。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或其他多种方式投资岸线整治和相关基础设施。对符合规划要求、资源利用率高、能够带动地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建设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十)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集约开发。对涉岸项目的安排,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注重其投资强度、产业关联和产出效率的分析,坚持好中选优。要引导涉岸项目和产业采用纵深布局,减少岸线占用宽度。兴建专用泊位要评估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利用率不高的一律不予批准;鼓励同类项目实行泊位共建共用,避免重复建设和岸线资源浪费。

  (十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立项选址要服从规划布局,按照防洪防汛、航道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编制河势分析及水域利用、环境影响、防洪防汛和地质灾害评价报告,报市港务、环保、水利和国土等部门审查论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市发展计划部门扎口审批或核转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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