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5]227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函﹝2000﹞地281号文批准,决定征收前埔会展中心西北侧原开元区何厝村土地67022.823平方米,作为“丽晶花园商品房”项目的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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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地面积 │ 被征地单位 │ 实施征地单位 │
│ │ │ │ (平方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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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丽晶花园 │ 商品房 │ 67022.823 │莲前街道岭兜社区居委会 │ 厦门中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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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4〕地144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和厦府〔2005〕179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