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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五)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理顺市区执法体制、执法范围,加强执法主体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二是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根据《厦门市案卷评查标准》的规定,采取定期抽查与不定期巡查、个案监督相结合的做法,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机关都要建立完整、规范的案卷,客观全面地记录行政执法的事实、有关证据及反映执法程序、适用法律的材料,对相关执法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建立和完善案卷管理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对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将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中。三是进一步推动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的要求积极推行各项相关制度,行政机关内部要加强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各区直部门要参照《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制度开展执法责任制工作,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做好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评工作的范畴。四是严格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查公告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五是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严格行政权力的行使,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告知制度。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进行复核,对其合理的意见和要求,应当予以采纳。完善听证制度。要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听证范围,并根据听证情况依法作出决定。规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探索和建立行政机关内部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制度,防止和减少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的发生。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一是完善层级监督制度,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的监督。同时,将层级监督同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以及司法监督、人大监督和政协监督有效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公布制度。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的规定报备,政府法制部门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经审查发现合法性问题的,制定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纠正和处理。探索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处理制度。三是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制度。每年制定市政府执法检查计划,认真实施政府检查计划,重点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别是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执法检查要不断创新和完善检查方式,及时落实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现象。四是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执法不到位现象的监督,加强对执法动态的管理,对违法的执法人员严格依照《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处理。五是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行政复议程序,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研究制定《厦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和举措,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配备两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办案条件。五是推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加大行政过错的责任追究力度。六是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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