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和完善政务公开,提高政府管理和决策透明度。一是进一步深化和拓展政务公开内容,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都要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要求查阅的,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便利条件。二是不断丰富和创新政务公开的形式,逐步实现政务信息、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政务监督投诉等方面的网上公开,通过电子网络实现统一的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三是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按照“提出-审核-公开-评议-反馈”的一般程序办理。四是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的宣传和监督力度,大力开展“阳光行政”主题宣传和“抓本级、带系统、促基层、求实效”活动,继续组织并配合新闻媒体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议,使政务公开工作更加贴近公众的需求。
(三)完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一是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制度,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在决策前事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研究论证。三是建立健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听证和征求意见制度,与社会公共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是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定期评估制度,行政决策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定期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四是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一致。
(四)加强政府立法的各项制度建设。一是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紧紧围绕“发挥经济特区中心城市龙头作用,增创海峡西岸经济区领先优势”的要求,结合实际,将发展过程中需要立法予以体现和保障的重大问题,及时列入政府立法计划。二是拓宽政府立法起草渠道,政府在拟定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中,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三结合。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或规章草案要及时通过报纸和政府网站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逐步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对听证会采纳意见情况和其他听取意见的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各界作出说明,促进立法民主化。四是建立和完善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邀请相关的专家、学者参与立法项目的立法论证工作。委托专家和相关专业人员参与立法起草、审查修改和课题研究工作,切实提高立法科学性。五是探索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和立法效果的评估制度。在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制定市政府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规定,确定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重点和具体操作规程。本市制定的法规或规章实施部门要建立和落实立法效果的定期评估制度;要结合本市法规或规章执法检查工作,对立法效果评估实施追踪和监督,对不适宜的法规或规章及时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和意见,并按立法程序做好立法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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