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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转发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转发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二〇〇三年一月十五日 汕价〔2003〕13号)


市辖各区物价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分局,市区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现将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以及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预售)前,应向市物价局和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申报,并经市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依照有关规定审核成本后,再由市物价局会同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核定基准价格,并向社会公布。未按规定申报价格的,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将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

  三、开发经营企业在经核定的销售基准价基础上,按上浮不超过3%幅度内(下浮不限)具体制定销售价格,同时抄送市物价局和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备案。

  四、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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