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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04〕234号)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经营单位:

  鉴于近期国际市场石油气价格相对稳定,根据我市进口石油气价格成本变化和市场销售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2月17日起对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批发价: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散装中准价由原每吨4650元调整为4240元;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由原每瓶69元调整为63元(含钢瓶充装费)。

  二、零售价:市区门店零售价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由原每瓶72元调整为68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由原每瓶48元调整为46元。管道石油气中准价由原每立方米13.2元调整为12.5元(12月份用气按调前、调后算术平均价结算,最高13.1元)。

  三、在上述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上浮3%、下浮5%幅度内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的石油气价格暂按原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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