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5〕319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函〔2001〕378号、488号),决定征收湖里区坂尚村(原县后村)占地面积26719.774平方米,作为县后安置房小区建设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用途 │ 被征收单位 │ 征收实施单位 │
├──────────────┼──────────────┼───────────┼──────────┼────────────────┼──────────────────┤
│集美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杏北农贸市场 │7455 │农贸用地 │内林村 │集美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5〕地529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179号文和厦府办〔2005〕213号文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3月31日止,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3月31日止,严禁在上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