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5〕330号)
根据厦府〔2005〕地43号文批复,决定征用位于海沧镇后井村、海沧村、青礁村的国有滩涂2372100.343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用土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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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 │征地面积 │ 用途 │ 被征地 │ 征地实施 │
│ │ │(平方米) │ │ 单 位 │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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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投资总公司 │海沧港区14号-24号泊位岸壁工 │ 2372100.343 │ 城市 │海沧镇后井村、青礁村委会 │厦门海投新阳开发公司 │
│ │程及后方仓储开发用地 │ │ 建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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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用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