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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3、拓展对外对台合作交流,提升涉外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加强榕台知识产权合作和交流,借助我市5.18海交会、6.18成果交易会,展示和交流海峡两岸发明创造成果,促进两岸自主创新成果交流,组织相关人员到知识产权管理先进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考察、学习、培训,拓宽涉外知识产权工作的视野。完善涉外知识产权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做好涉外企业知识产权状况调查和分析,逐步建立应对贸易技术壁垒防范工作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福州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创建工作重大事项,定期部署、检查知识产权工作,督促有关决议的执行。
  2、建立动态和定期相结合的汇报制度。领导小组要积极主动向国家和省知识产权局汇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争取上级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及时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问题,推进和深化全市知识产权示范工作。各县 (市) 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定期做好创建工作总结。
  3、确定市知识产权局机构及人员,建立与省会中心城市发展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
  4、各县 (市) 区政府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逐步建立起知识产权市县两级管理联动机制。
  (二)政策保障
  1、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我市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工作的方案、决议,研究制定与创建工作相配套的政策文件,加强对全市工作的指导,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2、完善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的激励制度,修订《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着力扶持、引导以企业为主体的核心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实施,建立企业专利预警机制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优化专利资助激励政策,重点倾斜发明专利、涉外专利以及职务发明专利; 设立福州市专利奖,提高广大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奖励和表彰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和个人,提高知识产权工作辐射度;深入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和专利宣传培训,促进全市拥有更多自主知识产权。引导企业进行品牌经营,形成争创驰名商标、名牌产品激励机制;鼓励以计算机软件为主的各类作品著作权登记,加快版权事业发展。
  3、设立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与《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配套使用,为我市的知识产权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有条件县(市)区应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促进本地区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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