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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等关于北京市社会团体人事、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八、市属各社会团体和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在计划执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时,应及时向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提出计划调整的书面报告,未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不得自行调整计划。

第三章 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招聘、使用和解聘

  九、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全员聘用制。
  十、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社会团体内部岗位的实际需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十一、招聘的范围
  1.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在职人员;
  2.由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技校毕业生;
  3.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职高毕业生,高中毕业生等;
  4.离退休人员;
  5.其他社会待业人员。
  十二、聘用合同的签定
  社团招聘工作人员,应一律办理有关聘用手续。社团与被聘人员签定聘用书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聘用书一经签定,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十三、聘书的主要内容
  1.聘为干部的聘书,主要内容应按市人事局制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2.聘为工人的聘书,主要内容应按市劳动局制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十四、聘用的终止和解聘
  聘用期限,由社团与被聘人协商确定。聘期届满,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如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续聘手续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社团解聘工作人员,社团工作人员中被解除聘用合同,均应按市人事局、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社会团体从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解聘合同调出时,按原所在单位身份介绍出去。
  十六、社会团体聘用的工作人员,人事栏案一律交市人才服务中心社团分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十七、社团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1993年国家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实行的工资制度执行。兼职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定额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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