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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
(京劳保发字[1991]371号 1991年10月9日)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证件的使用管理,根据《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特种作业证件的使用管理。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
  二、《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以下简称《临时证》);
  三、《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以下简称《学习证》);
  四、《北京市特种作业教员证》(以下简称《教员证》);
  五、《北京市特种作业主考人员证》(以下简称《主考证》);
  六、《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七、《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
  第三条 市劳动局负责全市特种作业证件的印制、核发、管理工作。证件的具体签发和管理工作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市劳动局负责全市的《教员证》、《主考证》、《许可证》、《委托书》的签发和管理工作。
  二、区、县劳动局负责区、县属企业(含乡镇企业),辖区内的机关、团体、科研、学校、事业单位、中央在京单位和个体、待业、停薪留职人员的《操作证》、《临时证》、《学习证》的签发和管理工作。并按监察范围履行查验、吊销、处理证件的职权。
  三、市属局、总公司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操作证》、《临时证》、《学习证》的签发和管理工作。
  四、特种作业证件的签发条件和办理程序,按《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特种作业证件的使用范围、有效期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操作证》在全市范围使用,可独立从事限定的特种作业;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由本人保管。
  二、《学习证》在本单位内使用,在监护人的指导下,从事限定的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由本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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