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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年龄在18至45岁之间的本企业在册职工,无本种作业禁忌症和生理缺陷,经单位确定为从事特种作业的学习人员,应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学习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表五),接受初级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证件签发部门审核,取得《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以下简称《学习证》)后,在监护人的指导下,方准从事本种作业的操作学习。
  第十三条 考取《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已取得《学习证》,并达到下列在本岗位操作学习的期限:
  1.指挥信号、挂勾作业、电梯(含施工电梯)操作、卷扬机、电动葫芦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单位内机动车驾驶作业满6个月;
  2.起重机司机、电梯维修作业满12个月;
  3.电工作业、普通电气焊作业满24个月。
  二、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持《学习证》、《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表六)或《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表七),到相应的培训站,申请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
  三、必须完成培训大纲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实操技能训练的内容和学时。
  四、经过安全技术理论闭卷考试和按照《安全技术考核标准》规定的实操技能考核,取得两项成绩及格者,可办理发证手续。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按下列程序要求进行。
  一、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准进行实操技能的考试。单项考试不及格者,按顺序可补考一次。
  二、安全技术理论考核试卷在题库中抽取,密封后带至考场,按照考场规定和考试程序进行。
  三、安全技术理论和技能考核,须由市劳动局派员监考、组织阅卷、评判成绩。
  四、考核单位应在考核前的10天内,向市劳动局书面报告考核时间、考核地点,经市劳动局批准后,方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建立和管理特种作业个人档案。其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卡;体格检查表;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申请表;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卡;违章作业及事故记录卡;立功受奖记录单;专业技术培训考核记录单;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记录单;复审记录单。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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