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从全市特种作业培训工作的统一安排,承担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二、接受委派的培训任务,并高质量地按时完成;
三、及时报告培训计划,定期汇报培训实施情况;
四、正规化进行教学,编写教学方案,听取学员意见,认真总结教学经验;
五、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收取培训费用。
第六条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单位除具备培训单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考核单位应是区、县劳动局和市属局、总公司级的单位;
二、具有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北京市特种作业主考人员证》的主考人员,每种作业不得少于4名;
三、考核场地和相应的设备、器材等,均应符合考核实力表(见附件二)的规定;
四、具有完善的考核安全保证体系和健全的考核质量保证体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资格审查申请书》(见附表二),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取得《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委托书》后,方准从事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第七条 取得考核资格的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全市特种作业考核工作的统一安排,承担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二、接受委派的考核任务,并高质量地按时完成;
三、及时报告考核计划,定期汇报考核的实施情况;
四、严格按考核标准和考场纪律进行考核,杜绝不正风气;
五、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收取考核费用。
第八条 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授课教员应具备:思想作风正派;中专以上学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不少于5年;熟悉本种作业的《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培训大纲;有实际授课教学经验。
第九条 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的主考人员应具备: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程师不少于5年,技师不少于10年;熟悉本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考核大纲;有较丰富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较强的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具有现场急救知识和处理意外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授课教员、主考人员应由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局、总公司安技部门推荐,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授课教员推荐表》(见附表三)或《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主考人员推荐表》(见附表四),经市劳动局培训、考核、择优选聘后,发给《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教员证》或《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主考人员证》,持证方准从事限定的特种作业授课和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应使用全市统编的培训、考核大纲和教材以及指定的安全教育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