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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京劳保发字[1991]371号 1991年10月9日)

  第一条 为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一、电工作业(市电力工业局系统的电工作业另文规定);
  二、起重机械作业(含指挥信号、电梯操作、电梯维修作业);
  三、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接作业另文规定);
  四、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五、单位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六、符合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规定的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 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市劳动局负责认定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单位和授课教员、主考人员;编印培训、考核大纲、教材和考卷;组织全市的考核工作和制发特种作业证件。
  二、区、县劳动局负责区、县属企业(含乡镇企业),辖区内的机关、团体、科研、学校、事业单位、中央在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实施工作;并按监察范围,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实行属地监察。
  三、市属局、总公司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实施工作。
  四、单位负责确定特种作业学习人员,并按培训大纲要求进行初级培训;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本种作业人员不少于100名;
  二、具备固定教室和相应的教学设备和技能训练的场地、设备、器材。具体要求应符合培训实力表(见附件一)的规定;
  三、具有取得劳动局颁发的《北京市特种作业教员证》的授课人员,每种作业不得少于4名;
  四、具有专职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银行帐号。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局、总公司安技部门同意后,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资格审查申请书》(见附表一),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取得《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许可证》后,方准从事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第五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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