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厦府[2005]37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
(厦府〔2005〕3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即国土资函〔2001〕488号)和厦府〔2002〕地47号文批复,决定征收海沧镇锦里村、困瑶村、温厝村及海沧农场土地366904.47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 征地面积(平方米) │    用途    │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
│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海沧南部工业区开发用地 │366904.47      │城市建设     │海沧镇锦里村、困瑶村、温厝村│海沧征地拆迁公司        │
│            │            │          │         │及海沧农场         │                │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2〕地47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或农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