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
(厦府〔2005〕368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关于厦门市2003年度第三批次村镇(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文〔2003〕203号)和厦府〔2003〕地632号文批复,决定征收海沧区东孚镇凤山村委会土地70613.64平方米,作为凤山工业小区建设用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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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 征地面积(平方米) │ 用途 │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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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孚镇人民政府 │凤山工业小区 │70613.64 │城市建设 │东孚镇凤山村委会 │东孚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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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3〕地632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1月31日止,持土地权属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