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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厦府[2005]36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
(厦府〔2005〕3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即国土资函〔2005〕551号)和厦府〔2001〕地73号文批复,决定征收海沧镇属、锦里村、困瑶村、温厝村土地160305.38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 征地面积(平方米) │     用途     │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
│海沧征地拆迁公司  │海沧烷基苯项目   │160305.38      │城市建设       │海沧镇属、锦里村、困瑶村、温厝村 │海沧征地拆迁公司      │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1〕地73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用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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