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拨)用土地通告
(厦府〔2005〕364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即闽政文〔2003〕156号批复,决定征(拨)用灌口镇以下土地:灌口村67550平方米,国有土地4970平方米,共计72520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拨)用土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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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地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实施征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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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灌口镇人民政府 │灌南工业区配套服务中心 │配套服务中心 │67550 │灌口村 │厦门集灌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 │ │ │4970 │灌口镇国有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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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拨)用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