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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拨)用土地通告(厦府[2005]36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拨)用土地通告
(厦府〔2005〕3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即闽政文〔2003〕156号批复,决定征(拨)用灌口镇以下土地:灌口村67550平方米,国有土地4970平方米,共计72520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拨)用土地基本情况:

┌───────────┬─────────────┬────────┬──────────┬───────────────┬──────────────┐
│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地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实施征收单位    │
├───────────┼─────────────┼────────┼──────────┼───────────────┼──────────────┤
│厦门市灌口镇人民政府 │灌南工业区配套服务中心  │配套服务中心  │67550        │灌口村            │厦门集灌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           │             │        │4970        │灌口镇国有土地        │              │
└───────────┴─────────────┴────────┴──────────┴───────────────┴──────────────┘

  二、被征(拨)用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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