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
(厦府〔2005〕37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即国土资函〔2002〕102号文批复,决定征收杏林街道内林村委会集体土地7455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用途 │ 被征收单位 │ 征收实施单位 │
├────────────┼────────────┼──────────┼─────────┼──────────────┼────────────────┤
│集美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杏北农贸市场 │7455 │农贸用地 │内林村 │集美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