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市、县两级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承担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并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
(三)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要整合现有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县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参照市级机构设置。
(四)加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区县及高新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根据畜牧业发展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业务、经费由区县、高新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畜牧兽医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所需编制由原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划转,或在县级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饲料兽药经营等经营性业务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乡镇政府要加强对乡镇畜牧兽医站的领导,强化对其从业行为的管理,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的设立由所在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需要设置。
(五)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凡饲养畜禽的村庄,要按照要求聘任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动物防疫员接受区县、高新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选聘,按市畜牧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建立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队伍的通知》(淄牧字〔2005〕108号)文件执行。
四、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
(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兽医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程序,可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要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要求和条件,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依法注册,持证上岗。各区县、高新区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二)强化畜牧兽医工作的系统内部监督。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中要有畜牧兽医专业学历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