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淄政发〔2007〕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6〕11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淄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尤其是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职责不清晰、基层防疫人员缺乏、力量薄弱,严重影响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牧业发展。因此,积极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
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体系,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立动物疫病防控的长效机制,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市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我市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机构
(一)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建立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程序报批;各区县及高新区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畜牧业发展和兽医工作需要确定。将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设为政府工作部门的,需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报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工作。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