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厦门市城市社区建设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昌平
二OO六年一月十九日
厦门市城市社区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构建和谐社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社区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工作辖区范围内的居民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 社区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居民,资源共享、共驻共建,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其日常工作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社区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社区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社区组织
第六条 社区组织包括社区党的组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以及社区民间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等其他社区组织。
第七条 社区居民依法实行居民自治,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委会负责城市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社区居委会依法组织社区居民制定居民公约。社区居民应当遵守居民公约,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依法协助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