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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2007修订)


  (二)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三)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对执法中违法、渎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五)对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的追究及赔偿情况;

  (六)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本行政区域内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经主任会议决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可以作个别调整。

  第七条 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根据执法检查计划,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报主任会议审定。实施方案包括检查的组织、范围、重点内容、方法步骤、日程安排和要求等。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执法检查的七日前,书面通知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精干、效能的原则建立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九条 在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应当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资料。在执法检查中,执法检查组可以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考察、抽样调查、调阅有关资料等方法,了解和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问题,但是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公务活动中的有关纪律和规定。

  第十条 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执法检查组的工作,向执法检查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有关资料,不得阻挠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执法检查组反映情况。

  法律、法规实施机关负责人应当陪同参加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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