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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小水泥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小水泥生产企业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下达任务阶段。按照市政府与区、街办签订责任状要求,6月20日前各区、街办要依据本方案制定分阶段整治计划,报市小水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6月至2010年12月,以区、街办为整治范围,分类分批实施关闭和取缔,其中2007年6月30日前关闭和取缔全部无证小水泥生产企业。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7月10日前,对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水泥企业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复查。2009年底以前,分阶段对小水泥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2010年底,对小水泥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总结。
  三、工作措施
  (一)属地管理,落实责任。各区、街办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小水泥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全面落实与市政府签定的责任书中的相关责任,按阶段整治要求完成小水泥企业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各区、街办有关部门应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做到认识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二)整体联动,齐抓共管。发改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禁审批采用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的新建、扩建项目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在申报核准新建水泥生产项目时,严格执行等量淘汰,对淘汰落后产能目标没有兑现的区、街办,不予上报核准。质检部门要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开展无证生产专项整治,对违反产业政策、违规新建立窑的企业,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正在办理的一律停办,对无证生产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国税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水泥利废税收政策的规定,享受利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利用工业废渣的比例达标外,还必须达到环保新标准。电力部门对属于关停范围的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供电,对属淘汰限制范围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差别电价。金融机构对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不再发放贷款。属于关停范围的企业应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吊销其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要把小水泥企业粉尘和生产线烟气排放作为各区、街办环境整治的重点,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水泥工业环保排放标准,对企业进行动态监督,对环保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
  (三)落实政策,依法治理。属于关停范围的小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生产线、生产设备),必须按期关停和淘汰,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设备一律拆除,就地销毁,并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属于淘汰范围的窑磨等生产设备,不准出售、租赁、转让、转移重建或扩建(扩径)改造再生产,也不得再作为资产参与企业改制,更不能转卖给其它企业或个人。各区、街办要做到科学规划,精心组织,依法行政,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保证工作目标的实现;要以人为本,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解决关停企业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妥善安置、分流企业职工;认真研究土地变现、产业转移、资产补偿等办法,精心组织实施,平稳推进关停工作。
  (四)加强领导,督办落实。市小水泥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协调督查。各区、街办也要加强督办检查工作,确保完成总体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整治工作中的分阶段验收结果和全面验收结果要纳入各区、街办党政主要领导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对按期完成任务的党政主职实行奖励,对未能完成任务的党政主职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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