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努力推进全市新农村建设
银行业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将支持新农村建设作为金融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好抓实。
(一)找准支农定位。要根据本行社的业务特点,找准支持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形成分工协作、优势互补、良性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力争当年投向“三农”领域的新增贷款总量比上年有明显增加。要努力创新信贷支农业务和服务方式,积极支持涉农企业、农村小城镇建设和农业发展。农业发展银行要不断拓宽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继续完善农产品收购融资功能和其他支农服务功能,加大对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投放力度。农村信用社要在稳步推进改革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金融支农的主力军作用,多方位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突出支农重点。要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种养殖大户,支持特色农业的发展。要选择产品科技含量高、效益好、诚实守信的专业户和科技示范户、农业科研和新技术推广机构作为信贷支持对象,促进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 要大力支持农村供电、供水、通信、有线电视、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农田水利、交通、能源、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要积极支持培育和发展农村消费市场,开发适合农村消费市场特点的消费信贷产品,大力发展住房装修、耐用消费品、农机具等消费信贷业务,探索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医疗消费贷款合作方式,促进农村消费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三)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要根据农业发展的新特点和新变化,创新适合“三农”需要的金融服务品种。有关金融机构要为农民提供快捷便利的资金结算服务,积极拓展农民工银行卡、信用卡特色服务,打造农村地区结算品牌,使其成为农村资金流动的重要载体。认真开展残损人民币和零币兑换业务,维护农村地区货币流通秩序。积极开展人民币反假宣传遏制假币坑农事件,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五、充分发挥金融帮扶贫困群体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各金融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大对贫困群体的扶持力度,落实好相关信贷政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进一步做好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鄂政办发〔2006〕98号),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配合,积极推动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全面实施。对个人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除目前已签约经办的农业银行要按规定程序操作、不断加大投放外,其它有社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也必须承办该项业务。对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各金融机构要在坚持独立审贷、严格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主动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协调,确保该类企业能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