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化学制浆生产设施且单条生产线生产规模小于1.7万吨/年的,一律立即取缔。
(2)有草浆生产装置且单条生产线生产规模小于3.4万吨/年的,一律在2007年底前取缔。
(3)向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的,一律在2007年6月底前实施关闭。
(4)以废纸为原料、生产规模小于2万吨/年、到2008年10月底前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在2008年底前实施关闭。
2、凡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
3、凡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造纸生产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
4、属于关停取缔范围的小造纸生产企业(或生产线),企业必须按期关闭或淘汰,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设备必须就地拆除销毁,依法清理债权债务。逾期不关停取缔的,由各地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或关停,注销或吊销企业相关证照,拆除相关生产设施,停止对其供水、供电,并向社会公告。各级环保、工商、技术监督、供水、供电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5、淘汰拆除的制浆和造纸生产线一律不得整机出售、转让、转移重建或低水平改造扩能。凡是违反规定,擅自转移淘汰生产设备或低水平改造扩能的,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处罚,追缴销毁有关设备。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严格加强对造纸生产企业的监管
1、严格实施限期治理制度。环保部门应对超标排污的造纸生产企业一律下达限期治理决定,指导督促企业制定治污方案,开展污染治理。对以废纸为原料、生产规模小于2万吨/年的造纸生产企业,限期不得迟于2008年10月底,其他企业不得迟于2009年10月底。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达标任务生产规模小于2万吨/年的废纸造纸生产企业,由各地责令其关闭,其他企业应责令其停产治理。
2、严格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污染物总量分配办法,对辖区内包括造纸企业在内的排污单位科学合理地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定期对造纸企业吨产品排水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考核。
3、积极推行污染物在线监控。环保要督促造纸生产企业安装污染物源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连接。环保部门要将企业在线监控数据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4、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
清洁生产促进法》和《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造纸生产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