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1月1日-2008年11月30日)
对没有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关停和整改的采石厂,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实施强制关停措施。国土部门负责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规划部门负责收回审批文件,公安部门负责停止供应炸药,电力部门负责停止供电并拆除供电设施,林业部门负责收回林木采伐许可证。2008年1月份,对未按要求关闭的采石厂进行集中整治,2008年6月份,对未按要求自行整改的采石厂进行集中整治。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2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由市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社会界人士,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达到整治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单位,要依法从严查处(详见鄂州市城区采石厂专项整治工作时间安排表)。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整体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城区采石厂专项整治工作是加强城区山体保护的重要举措,是改善城市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四城”创建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真抓实干,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配合,依法整治。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安排,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配合,认真抓好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确保整治工作稳步推进,要依法行政,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奖惩结合,整体推进。为了推动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决定实施奖惩措施。对按照要求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已经关停的采石厂,申请继续采石的,允许迁移至碧石渡镇五架山地区,并减免采矿权价款的一半。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经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依法查处,吊销采矿许可证。
鄂州市城区山体保护和规范矿产开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汪鸿雁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陈邦利 副市长
成 员:杨丛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少俊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余学谦 市规划局局长
刘国胜 市公安局副局长
林 健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万汉树 市林业局纪检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