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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城区采石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1月1日-2008年11月30日)
  对没有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关停和整改的采石厂,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实施强制关停措施。国土部门负责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规划部门负责收回审批文件,公安部门负责停止供应炸药,电力部门负责停止供电并拆除供电设施,林业部门负责收回林木采伐许可证。2008年1月份,对未按要求关闭的采石厂进行集中整治,2008年6月份,对未按要求自行整改的采石厂进行集中整治。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2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由市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社会界人士,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达到整治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单位,要依法从严查处(详见鄂州市城区采石厂专项整治工作时间安排表)。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整体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城区采石厂专项整治工作是加强城区山体保护的重要举措,是改善城市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四城”创建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真抓实干,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配合,依法整治。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安排,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配合,认真抓好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确保整治工作稳步推进,要依法行政,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奖惩结合,整体推进。为了推动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决定实施奖惩措施。对按照要求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已经关停的采石厂,申请继续采石的,允许迁移至碧石渡镇五架山地区,并减免采矿权价款的一半。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经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依法查处,吊销采矿许可证。

鄂州市城区山体保护和规范矿产开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汪鸿雁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陈邦利 副市长
  成 员:杨丛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少俊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余学谦 市规划局局长
      刘国胜 市公安局副局长
      林 健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万汉树 市林业局纪检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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