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公路条例》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修改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苏州市公路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7年6月21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7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2007年7月31日
苏州市公路条例
(2007年6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制定
2007年7月2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涵洞、公路渡口。
公路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并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