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助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资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建相应的工作班子,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体系,制定资助管理办法,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各参与资助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资助工作机构,实行一把手责任制,任务到部门,责任到人;学校在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审核和发放资助资金时应坚持标准,严格资助工作程序,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资助资金,确保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学校应建立专门档案和资助资金发放的台账,并长期保存备查。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将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以及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
(二)强化管理,严格奖惩
各中等职业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和每学期期末将受资助的在校学生名单和受资助的流失学生名单,报送主管部门(技工学校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并由主管部门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经费由市财政局统筹管理、统一支付、专款专用;资助资金的筹措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资助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意见》、《关于做好资助国办福利机构大龄孤儿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成〔2006〕31号)和《关于做好资助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成〔2006〕32号)执行。市财政局每年按经费管理办法将资助经费划拨给受助者就读的学校,其中学费由学校在受助学生应缴纳的费用中扣减,资助的生活费由学校逐月按标准发放到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的银行储蓄卡,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受助的“五类学生”在校期间的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每人每学年400元。各中等职业学校每一学年应结算一次流失学生的资助经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退回市财政局。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检查、督查和考核。任何单位、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借用、挪用、占用、滞拨资助款。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区县(自治县)及学校,市政府将予以通报表彰;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专项资助资金的中等职业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减少学校的招生计划,取消其参与资助工作资格,直至停止其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同时,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以及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